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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机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6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区管理办法》)、《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机场条例》)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和职责,进一步提升旅客对机场环境的满意度,结合机场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地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场地区是指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以及机场设施围界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虹桥国际机场交通配套区域。其中虹桥国际机场交通配套区域是指虹桥国际机场东交通中心和磁悬浮车站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七莘路、南至南虹港、西至申兰路、北至扬虹路。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责任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各单位责任人积极参加责任区自律组织,遵守自律性规约的约定。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im电竞(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机场条例》第三十二条赋予的相关职责,负责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im电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空港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空港地区办)负责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置、落实涉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开展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公司(以下简称两场公司)推进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两场公司分别负责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具体责任人,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二)推进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

(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

(四)依托两场爱卫会和两场场区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推进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落实。

im电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用机场地区综合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综合监察支队)依据《机场条列》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机场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中的执法保障工作;依法处理未履行责任区义务的当事人;

(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中的执法和管理工作,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日常巡视每天不少于一次,并做好岗段记录;及时向两场公司提出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做好告知记录;

(三)采取设置举报电话等手段,受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条 (责任人确定和责任区划分)

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一)航站楼、站坪楼、机场主干道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为其经营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的,相应延伸35米。公共绿地,为其公共绿地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

(二)轨道交通的责任区范围,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单独的出入站(口),为其出入站(口)向外延伸5米以内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的范围;与其他物业毗邻混合的出入(站)口,其范围由轨交站点管理方与毗邻物业协商确定;有站前广场的出入(站)口,由两场公司与业主方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为红线以内的范围。在《责任区管理办法》生效前已经划定、执行情况良好的,即使与本办法规定有出入的应从实际出发,保持现状。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5米以内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负责;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的,相应延伸5米。

(四)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商铺、饭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的等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业主负责,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建设施工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没有人行道的,相应延伸35米。

(五)保税区、仓库监管区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六)其他责任不清的区域,根据《机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两场公司确定责任人。

(七)两场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根据两场的实际情况,划定驻场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八)机场规划红线与周边行政辖区责任不清的,以及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空港地区办会同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和屋顶或者店招店牌等其它设施,有关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 (责任告知书)

两场公司应当制作《上海市市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责任告知书》)。《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参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责任区告知书》。《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告知书》由两场公司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七条 (责任要求)

各卫生责任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保持责任区的环境整洁: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餐饮单位和餐厅所属单位的隔油池应加盖加锁,专人管理,保持整洁。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五)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六)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七)不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八)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同时拆除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二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要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施工作业和车辆行驶时,应有防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机场综合监察支队处理。机场综合监察支队应当按照投诉处理规范确定的时限,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八条 (保洁公司职责)

保洁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保洁工作:

(一)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和保洁质量标准,负责道路(保括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及时清除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卫公共设施内的废弃物,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整洁、完好。

(二)对委托收集垃圾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采用定点、定时或者上门收集等方法,做好垃圾收集工作。

(三)除(一)以外的委托保洁业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合同,做好相关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九条 (公共设施保洁和维护)

机场地区的邮政、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交通、围场河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做好公共设施保洁和维护保养工作。

责任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两场场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爱卫办报告。两场场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爱卫办应当要求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及时处理。涉及违反《机场条例》规定的,由机场综合监察支队查处。

第十条 (合同指导)

实行物业管理或航站楼、商业办公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对屡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采用定期通报批评或者向其主管部门反映等形式进行督促和教育,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的,建议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文明创建)

机场地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监督)

两场公司每季度组织开展责任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联合检查自查,每半年或一年委托或接受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奖罚的依据。空港地区办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综合监察支队在《机场条例》授权范围内进行处罚;超出授权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两场公司可以对自觉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要求的责任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